03 October 2006

新的國際秩序

這個主題其實是比較偏國際關係理論的,只是目前在國際法學的發展上來看,WTO這一塊反應了最大程度的globalisation議題。這裡說的globalisation 不單單是到處都有麥當勞,或者是產業分工鍊遍及全球的現象,而是在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傳統的所謂國家主權的界線,正在逐漸的模糊之中。

WTO的成立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的強勢化,將以往歸於內國主權的某些行政領域決定權,推到了國際組織的層面,國際法學者紛紛著書立作說我們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尤其是一個新的國際秩序。只是到底這個新的秩序到底是什麼,到今天為止也還沒有一個定論。哈佛大學法學院的David Kennedy以建構主義的觀點寫了一堆文章,主題大致上是在鼓吹法學者應該摒棄過去內國法 - 國際法的層級與界限,要從新的角度去思考今天的全球法律秩序,但是到底那是個什麼樣的新秩序,我到今天為止在他的文章裡還是看得模模糊糊的。

其他的學者,倒是有些比較明確的見解。例如Sassen認為,這個新的國際法 - 內國法關係,只是一些原來屬於內國法的領域被國際化了而已,國際組織與會員之間的關係,尤其是主權界線並沒有改變。甚而Sassen把這種發展稱之為”去國家化”(denationalisation),他認為這只是一些內國法概念與國際法概念相互影響,而部分的立法程序被國際諮商談判所取代。

另一個極端的看法,則是Michael Hardt 與 Antonio Negri的 Empire一書,這本書把國際法規的整合化與美國化(Americanisation) 劃上等號,他們對目前全球化的解讀,是一個新的美國帝國將世界各國的政經文化,藉由國際組織的影響力,向美國價值的方向推動。

在這兩者之間,還有許多各式不同的看法。有些學者認為國家 - 國際組織之間的關係,可以用契約來解釋,有些則認為是有上下層級的關係,另一些又說是一種網絡(network)的存在,而最後一種,則認為是pluralism.

Pluralism 的說法,是認為這個世界上可以被切割成好幾個點(sites),而這些點之間,是平行的,同時的在發展修改某些國際法律概念,這些點可以是政府的,跨政府的,甚至是私人營利的,或非營利的組織,但在他們之間會互相影響,做主觀的價值交流(intersubjectivity),而最後呈現在國際法律概念的解讀上,就是這些點互相交流的結果。這個學說的特點則在不認為點之間有上下垂直的關係,也就是說不是像在層級說之中,認為國際組織與會員之間有上對下的影響力。相對的,所有的點之間只是水平的連結互動,互相影響。

至於法律系學生考試時最愛問的,何者為主流學說?其實我也答不出來,法律規範如此密切地全球化是新近的事,學說理論上雖然百家爭鳴,卻也還沒有那一種說法得到了全然主導的地位。每一種學說都有其解釋目前國際經貿法學發展的角度,也都有解釋上不能完全的地方。

01 September 2006

傾銷 vs SPS

早上看到聯合報的這篇報導,馬上覺得這真是一篇典型的期末考題目。

我業者指控大陸木材傾銷


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

繼毛巾業者之後,國內木材業者也將向大陸進口木材宣戰,要求政府對大陸木材採取限制措施,避免劣質、甚至有毒的大陸木材攻陷國內市場,影響業者生計和國人健康。

台聯立委羅志明及賴幸媛、黃宗源等人昨天舉行「中國劣質木材傾銷台灣」公聽會,羅志明指出,近年來中國製合板大量攻佔國內裝潢木材,比率高達七成以上,造成國內廠商三分之二關廠,工人六萬人以上失業。

中國進口木材為害不只如此,羅志明說,近年來自中國裝潢用木材(合板)由於製造過程過量使用含有甲醛成分的強力膠,人體長期接觸並吸入揮發物質後,會產生嗅覺、肺功能和免疫功能的異常。目前世界衛生組織也將甲醛列為致癌物質和畸形物質。

來源:01/09/2006 http://udn.com/NEWS/WORLD/WOR1/3497004.shtml



這篇文章的吊詭之處在於,雖然標題打著傾銷的控訴,但是實質內容上對於傾銷並沒有太多著墨,反而強調中國木材對人體的危害。

我沒有找到更多的資料,或許關於傾銷的部分,在公聽會裡有比較多的內容。畢竟以中國是一個所謂”非市場經濟體”的前提來看,要成立傾銷,其實是相對容易的事。

比較好奇的是,木材業者到底想要以課傾銷稅法的方式來救濟,或者是以"危害人體健康"為由限制中國木材的進口?若是課傾銷稅,必須向貿調會申請發動傾銷調查,在認定有傾銷與損害之後,對中國進口的木材課徵反傾銷稅,以加重進口成本的方式,削弱中國木材在台灣市場的競爭力,間接達到降低進口量的目的。

若是走衛生檢疫(SPS)這條路,就不是貿調會的職責了。報導之中提到中國木材製造過程所使用的甲銓,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致癌物質,也就是對人體健康有威脅之虞,台灣的行政機關其實可以發布行政命令,禁止含有甲銓的木材進口。這種做法,就是完全限制劣質木材的進口數量,SPS既然著重在人體健康的保護,也就不需要證明相關產業的損害,而SPS裡的主要幾個要件,其實在報導裡面都有帶到,讓人不禁直覺木材業者其實想走SPS這條管道,只是反傾銷稅還可以作為備用手段?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在木材業者背後,到底有沒有專業的國貿法律顧問?從報導看來,業者的立論零散,攻擊沒有重點,到底是要走那一條救濟道路,似乎也不是很明確。回想起之前的毛巾案,從法律上來看,提起反傾銷調查要比特別防衛條款有利得多,既然業者有意透過貿易救濟手段來抑制中國毛巾的進口,為什麼選擇比較不容易成立的特別防衛條款?

或許台灣政府還需要對產業做更多的溝通,加入WTO本來就會有開放市場的帶來的衝擊,但是如何應用WTO架構下的手段將衝擊減到最低,也應該是政府的要務之一。






31 August 2006

Constructivism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前一陣子看到了一篇新的文章。"Reconstructing Embedded Liberalism: John Gerard Ruggie and Constructivist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Regime" by Andrew Lang.

裡面對於國際經濟法學界引用embedded liberalism的文章做了一個整理。雖然被Rober Howes在部落格裡小小批評了一番,我自己覺得如果想要了解國際經濟法和國際關係理論的跨領域交流,這篇文章倒是很好的入門磚。

國際經濟法學文章裡中引用的國際關係理論當然不只embedded liberalism,Krasner的regime theory,後來關於international norms 的理論,也在國際經濟法文章裡出現過。只是embedded liberalism真的是特別地紅,我想,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最近幾年WTO在處理的問題,很多和傳統上不屬於貿易議題的社會政策有關。

Embedded liberalism最主要的核心,或者我該說被國際經濟法學引用的主要核心,在於它主張國際經濟組織之所以能夠運作,被各國所接受,是因為GATT/WTO本身賦予各國在執行貿易自由化時,得以兼顧其他內國社會政策的彈性。這個所謂的彈性,就是指GATT裡面的各種例外,尤其是第二十條的各項社會政策需求。

因而embedded liberalism常常被各種探討"linkage issues"的文章引為立論基礎。這些文章大都主張WTO的法律系統必須兼容並蓄,不能單單以貿易自由化為唯一目標,要照顧到各國內政上的需要,給予施政的彈性,否則WTO無法繼續得到各會員的支持,而建立在WTO基礎上的國際經濟秩序,也會因此而崩塌。

關於embedded liberalism的討論,只是這篇文章的前半部,Lang最主要的論點,還是在於國際經濟法學者應該多用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作為探討研究WTO議題的工具,他說過去國際經濟法學界只是引用了embedded liberalism來支持論述,却忽略了embdded liberalism本身所用的分析方法。也就是這點,惹惱了Robert Howse,因為Lang只批評了前輩們沒有用建構主義來分析,但他自己却也沒有提出什麼該如何著手,或者用建構主義來分析些什麼議題。

不過話說回來,用建構主義為工具來分析國際經濟法律概念的文章,真的不多。目前我比較清楚了,是Francis Snyder教授的幾篇文章,尤其是解構反傾銷法裡”非市場經濟”(nonmarket economy)的概念的那一篇,完完全全是建構主義的調調,還直接引用Michel Foucault的定義,主張”非市場經濟”這個概念根本就是社會建構而成的。這篇文章,如果對於建構主義沒有概念,還真不好懂,不過如果有點建構主義的基礎,倒是很值得一讀。

30 August 2006

Test

就是測試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