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業者指控大陸木材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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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
繼毛巾業者之後,國內木材業者也將向大陸進口木材宣戰,要求政府對大陸木材採取限制措施,避免劣質、甚至有毒的大陸木材攻陷國內市場,影響業者生計和國人健康。
台聯立委羅志明及賴幸媛、黃宗源等人昨天舉行「中國劣質木材傾銷台灣」公聽會,羅志明指出,近年來中國製合板大量攻佔國內裝潢木材,比率高達七成以上,造成國內廠商三分之二關廠,工人六萬人以上失業。
中國進口木材為害不只如此,羅志明說,近年來自中國裝潢用木材(合板)由於製造過程過量使用含有甲醛成分的強力膠,人體長期接觸並吸入揮發物質後,會產生嗅覺、肺功能和免疫功能的異常。目前世界衛生組織也將甲醛列為致癌物質和畸形物質。來源:01/09/2006 http://udn.com/NEWS/WORLD/WOR1/3497004.shtml
這篇文章的吊詭之處在於,雖然標題打著傾銷的控訴,但是實質內容上對於傾銷並沒有太多著墨,反而強調中國木材對人體的危害。
我沒有找到更多的資料,或許關於傾銷的部分,在公聽會裡有比較多的內容。畢竟以中國是一個所謂”非市場經濟體”的前提來看,要成立傾銷,其實是相對容易的事。
比較好奇的是,木材業者到底想要以課傾銷稅法的方式來救濟,或者是以"危害人體健康"為由限制中國木材的進口?若是課傾銷稅,必須向貿調會申請發動傾銷調查,在認定有傾銷與損害之後,對中國進口的木材課徵反傾銷稅,以加重進口成本的方式,削弱中國木材在台灣市場的競爭力,間接達到降低進口量的目的。
若是走衛生檢疫(SPS)這條路,就不是貿調會的職責了。報導之中提到中國木材製造過程所使用的甲銓,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致癌物質,也就是對人體健康有威脅之虞,台灣的行政機關其實可以發布行政命令,禁止含有甲銓的木材進口。這種做法,就是完全限制劣質木材的進口數量,SPS既然著重在人體健康的保護,也就不需要證明相關產業的損害,而SPS裡的主要幾個要件,其實在報導裡面都有帶到,讓人不禁直覺木材業者其實想走SPS這條管道,只是反傾銷稅還可以作為備用手段?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在木材業者背後,到底有沒有專業的國貿法律顧問?從報導看來,業者的立論零散,攻擊沒有重點,到底是要走那一條救濟道路,似乎也不是很明確。回想起之前的毛巾案,從法律上來看,提起反傾銷調查要比特別防衛條款有利得多,既然業者有意透過貿易救濟手段來抑制中國毛巾的進口,為什麼選擇比較不容易成立的特別防衛條款?
或許台灣政府還需要對產業做更多的溝通,加入WTO本來就會有開放市場的帶來的衝擊,但是如何應用WTO架構下的手段將衝擊減到最低,也應該是政府的要務之一。
2 comments:
為何特別防衛條款比反傾銷難成立呢?
今年一到四月我人在台灣
正好朋友的老闆(台聯黨某立委)處理這個案子, 所以被抓去"看一下"
這兩個路徑當時幾乎演變成該立委v.s.陳瑞隆的紛爭. 老實說記者們或是毛巾業者不很清楚這兩者的差別. 當時我剛好也幫一個記者朋友看歐盟要針對中國和越南皮鞋提出反傾銷的消息. 我有想過如果特保比反傾銷容易成立的話, 那為何歐盟不用呢?
有機會再談毛巾案的inside story吧
有些事不方便寫在網站上
第一個最直接的答案就是程序。
反傾銷的發動操之在我,調查,問卷,認定,發布。不但每個時程在反傾銷協定裡都有一定時限,更重要的是,這是內國行政程序,每一個WTO會員,在不違反反傾銷協定的架構規範之下,都可以在調查結束之後,發布課徵反傾銷稅的行政命令。
相對的,防衛條款,是國與國之間的磋商程序,國內業者必需要先向貿調會提出申請,貿調會認定有提起防衛措施的必要時,才向中國要求磋商。貿易磋商必須對方的配合,不然就是要等法定期限60天過了,才能進行下一步行動。
再從實質要件來看,反傾銷稅的成立,需要傾銷,實質損害,因果關係。特別防衛條款要求進口增加,實質損害,因果關係。本來”傾銷”這個要件應該是比較難證明的,可是因為中國是(或者我該說被認定是)非市場經濟體,利用建構價格(constructed value)幾乎不可能不讓傾銷成立。
回到程序問題,上面的要件,在反傾銷是貿調會調查認定就算數,防衛條款相反的,是台灣要向中國證明,然後要雙方同意有損害,再接下去磋商解決之道。就貿易問題而言,如果能以單方內國法解決的事,為什麼要搬到多方磋商談判去找麻煩?
既然WTO開了一扇門,說你可以自己決定課進口稅,何必捨棄不用,然後說我要去問一問被限制進口的對象,看他同不同意我來限制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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